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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范欣榆
代理人
林彥苹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許方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偉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王光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所有由第三人國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之案款新台幣92,779元,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8 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至253頁、第258之16頁、第284至321 頁),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名下所有之㈠汽車:車牌號碼00-0000、1992年份、廠牌型式:HONDA CIVIC DXAT3D;㈡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2004年份、廠牌型式:光陽,因該車齡、機齡均分別已逾20年、8 年,顯已超過行政院所公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使用年限,已無任何殘值,此有中華民國交通部汽車行車執照、 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至236頁),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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