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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荊皋

  • 原告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環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長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相 對 人 環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 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隨同主債權之讓與而移轉於受讓人。最高法院78年台上第94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0年8 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亞信觀光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天然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信託公司)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9,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5 月15日起至110 年8 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亞洲信託公司於97年10月13日與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興資產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合約,將其對天然觀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然觀光開發公司)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讓與力興資產公司,後力興資產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詎天然觀光開發公司向原債權人亞洲信託公司之借款未依約還款繳息,已屆期,經強制執行後換發債權憑證,然上開擔保債權迄至100 年6 月29日止尚欠181,916,232 元,惟本件債權僅以本院92年度執申字第15588 號債權憑證所列債權額5,388 萬元為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清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擔保物提供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2年執申字第25588 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100 年6 月2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天然觀光開發公司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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