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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 原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1年1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五起 日內補正:相對人菁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略)及查報股票現所在地,並提出股票原本,聲請人於 101年1月31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除已提出股票原本核符無誤及提出各公司登記事項表外,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資料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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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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