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03號聲 請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星儀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一個月內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系爭土地整合協議書、民國99年5月28日國史館郵局存 證號碼第000376號存證信函及其送達回證。 三、請釋明本件抵押債務之履行期。 四、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