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 請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格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動產所在地,並提出北市監牌字第2098A18303號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