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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0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0509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美玲、晶埰精品設計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為晶埰「精」品設計坊抑或晶埰「晶」品設計坊,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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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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