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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01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016號

聲請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合農產社、黃孝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相對人為法人時聲請書狀應載明法人名稱、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三合農產社發本票裁定,為明三合農產社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與聲請狀所載是相符,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工商登記表以釋明之,該裁定於100 年11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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