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雍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018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恆南即松洲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松洲企業社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胡恆南」或「胡恒南」?),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