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3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346號

聲請人
東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惟漢
相對人
東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財增

      趙蔡香

      陳一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99年10月31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12346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票據號碼│├──┼──────┼─────────┼──────┼────┤│001 │94年9月30日 │3,900,000元 │99年9月30日 │TH075495│├──┼──────┼─────────┼──────┼────┤│002 │94年9月30日 │1,000,000元 │99年9月30日 │TH075496│├──┼──────┼─────────┼──────┼────┤│003 │94年9月30日 │1,000,000元 │99年9月30日 │TH075497│├──┼──────┼─────────┼──────┼────┤│004 │94年9月30日 │1,000,000元 │99年9月30日 │TH075498│├──┼──────┼─────────┼──────┼────┤│005 │94年9月30日 │1,000,000元 │99年9月30日 │TH075500│└──┴──────┴─────────┴──────┴────┘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