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奕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631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奕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秀政、張益周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