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進鴻營造有限公司、陳秉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714號聲 請 人 進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東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人所提出聲請事項之金額未填寫)。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欣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林栢志」或「江清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