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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928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鉦科技有限公司、戴世烜、馬麗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奇鉦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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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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