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葉國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928號聲 請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鉦科技有限公司、戴世烜、馬麗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奇鉦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