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2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2994號聲 請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美商安泰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寶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2張。 二、提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商安泰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同一性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