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3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3263號聲 請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尊宇實業有限公司、陳宗泰、李忠輝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尊宇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