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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091號聲 請 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所提本票之發票人不符,請陳明正確相對人(究係「歐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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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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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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