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4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當事人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4091號聲 請 人 皓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所提本票之發票人不符,請陳明正確相對人(究係「歐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抑或「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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