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志建
- 原告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664號聲 請 人 因思銳遊戲總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維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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