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883號聲 請 人 晟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夢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增祥、林謝罕見、杜明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本票2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到期日民國88年11月9 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票載金額及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增祥、林謝罕見、杜明福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2 紙,均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