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5104號
- 聲請人
- 郭遠蓮
- 相對人
- 鍾憲德
- 相對人
- 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仁 胡晉華 黃芳珠」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兆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憲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