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2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7220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惠、黃博達間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