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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004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友成即興榮漁行、李妍幸、王庄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興榮漁行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王友成即興榮漁行」或「王庄吉即興榮漁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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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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