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0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黃雍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006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雍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富交通有限公司、查文敏、邱信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本票發票日(聲請狀聲請之事項欄與本票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