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8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帝絨有限公司、王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8813號聲 請 人 帝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萬秀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號碼為0000000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