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577號聲 請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非訟代理人 賴永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子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