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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 原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9577號聲 請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非訟代理人 賴永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子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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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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