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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呂勝峰、王子嘉

  • 原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勝峰 相 對 人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5月2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 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聲請人已就本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移調字第62號調解成立結案等語 。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板簡移調字第62 號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該案調解成立內容條款第三點載明「雙方均同意拋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所 生之一切訴訟費用請求權」,聲請人既已拋棄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請求權,則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何,應予駁回,而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裁定並應予撤銷。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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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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