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080號
- 聲請人
-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進丁
- 相對人
- 歐一熹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華
陳榮慶
許安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零陸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83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112 元(見原審卷第32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066元。是以,訴訟費用即為聲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34,066元、估價費20,000元,合計54,066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