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林喆緯
相對人
展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任
法定代理人
張大文
相對人
鄭任

      張大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伍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鄭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壹佰陸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9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被告即相對人鄭任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萬8,720元之百分之三十五即4萬8,552元(計算式:138,720×0.35=48,552),餘9萬0,168元(計算式:138,720-48,552=90,168)應由相對人鄭任賠償聲請人,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