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228號
- 聲請人
- 李高寶玉
- 相對人
- 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瑞華事業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相對人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