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

聲請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對人
福祐宮

      瑤山宮

      杜董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福祐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瑤山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杜董麗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其部分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萬6,243元、郵資1,184元、履勘費9,100元,合計148萬6,527元。依本院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訴訟費用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福祐宮負擔1/2 、相對人瑤山宮負擔1/4、相對人杜董麗珠負擔1/20,故相對人福祐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743,264元(計算式:1,486,527×1/2=743,264)、相對人瑤山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371,632元(計算式:1,486,527×1/4=371,632)、相對人杜董麗珠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74,326元(計算式:1,486,527×1/20=74,326),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7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