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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告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被告
中嶽殿
法定代理人
陳順傑
被告
福佑宮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杜董麗珠
被告
瑤山宮
法定代理人
陳仁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87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福祐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福佑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7年7月14日所為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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