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原告
-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 法定代理人
- 邱大展
- 被告
- 中嶽殿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傑
- 被告
- 福佑宮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杜董麗珠
- 被告
- 瑤山宮
- 法定代理人
- 陳仁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對於民國87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福祐宮」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福佑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87年7月14日所為8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