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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5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54號

聲請人
源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凱
相對人
晉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碧

      吳宗宜

      莊湄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莊湄涵住新北市○○區○○路157號2樓」

應更正為「莊湄涵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現遷出國外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關於「吳水碧同上」應更正為「吳水碧住新北市○○區○○路157號2樓」。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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