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31號聲 請 人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相 對 人 陳蘭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5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35號判決確定,相對人應負擔歷審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38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