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3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37號

聲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昭台
相對人
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梅恩
法定代理人
鍾堅平
相對人
鍾梅恩

      張蘭嬌

      鍾堅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泰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993733460號函廢止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列為康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另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78,320元、登報費150元,合計為178,4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