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24號聲 請 人 晉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文彬 相 對 人 萬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文 曾增承原名:曾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10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93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