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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3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732號

聲請人
柳慧燕(即柳慧燕建築師事務所)
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相對人
國防部
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柒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經本院99年度建字第326 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24號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18號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9,376元(29,809X65 %=19,376,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若亦有支出相關訴訟費用未一併聲請並經本院裁定,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並不因本件裁定而生失權之效果,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3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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