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897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林金樹 相 對 人 旺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珠 相 對 人 段津薪 鍾光豐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相 對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金門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沃土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有成 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劉婉玉 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維堅 相 對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黃滿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6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7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6,344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 ,合計2萬6,74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