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聲 請 人 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代 理 人 詹順貴律師 相 對 人 裕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2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511元。依上開判決所示,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3,170元(計算式:39,511× 1/3=13,170(採四捨五入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