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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36號

聲請人
培力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相對人
裕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恒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82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其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511元。依上開判決所示,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3,170元(計算式:39,511×1/3=13,170(採四捨五入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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