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57號
- 聲請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芳來
- 相對人
- 鴻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927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75 號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92 號裁定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三審所繳納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20,000元(業經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855 號裁定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於其他訴訟費用部分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聲字第1381號裁定確定在案,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