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000號
- 聲請人
- 美鑫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美
- 相對人
- 亨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可資參照)。
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而為提存之提存物,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