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47號聲 請 人 葆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奕 聲 請 人 吳烱基 共同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吳炯基」之記載,應更正為「吳烱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