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53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53號
- 聲 請 人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相 對 人
- 玉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伯郊
- 林昱樹原名:林中.
- 兼法定代理
- 人即破產人
- 郭立力
- 法定代理人即
- 破產管理人
- 陳淑貞律師
- 相 對 人
- 即破產人
- 王令一
- 法定代理人即
- 破產管理人
- 陳淑貞律師
- 相 對 人
- 即破產人
- 王令台
- 法定代理人即
- 破產管理人
-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郭立力住臺中市○區○○街12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16號3樓」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即破產人郭立力住臺中市○區○○街12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16號3樓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陳淑貞律師住臺北市○○區○○路3段120號3樓之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郭立力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4日以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裁定破產,並於100年1月17日裁定選任陳淑貞律師為其破產管理人,有卷附上開二裁定影本以佐。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