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81號
- 聲請人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相對人
- 台灣翔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泰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曾提存新臺幣55萬元,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91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書、提存書、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1919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