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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呂勝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子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295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及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二、經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相對人王子嘉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而係被告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非判決主文所載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聲請人將之列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相對人,顯非適格之當事人。又依聲請人所提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所載,其繳款人均為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聲請人,形式上觀之,聲請人似非支出訴訟費用而得向他造求償之人,其是否得以自己名義聲請確定本件之訴訟費用額,亦非屬無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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