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665號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億皓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代 理 人 王廸吾律師 相 對 人 駿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家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壹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8,028元。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9,014元(計算式:18,028×0.5=9,014),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