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
吳鴻林
相對人
環球包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連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陸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52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為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之三分之二,即20,4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