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07號
- 聲請人
-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鳳
- 相對人
- 陳張麗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郵寄債權讓與通知及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予相對人,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其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7月23日即已出境,並於89年8月15日遷出登記,迄今仍無入境紀錄,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0年5月17日移署資處丹字第1000070906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