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陳杰正
- 法定代理人林基福
- 上訴人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31號上 訴 人 郡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福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2,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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