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25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 訟代理人 曾瑞文 被 告 余明芬 兼訴訟代理人 陳建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被告陳建基之債權人,對被告陳建基尚有新台幣(下同)6,066,068元之本金及利息債權,被告 陳建基名下12筆土地,經原告扣押,惟皆設定高額抵押權,執行並無實益,經執行法院換發債權憑證,而有未受清償之情形。被告係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為此依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規定,求命判決宣告被告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陳建基係訴外人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樂娜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可樂娜公司積欠原告1,593萬元,經原告拍賣被告陳建基及可樂娜公司之不動產 ,雖尚有606萬元之本金及利息未受清償,惟可樂娜公司尚 有土地及動產一批在拍賣中,並有發明專利未經扣押;且被告陳建基名下亦有多筆上市公司股票及12筆土地可供執行,原告並無不能受償之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陳建基之債權人,依法執行被告陳建基之財產,尚有606萬元之本金及利息債權,未受清償,被告為 夫妻,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夫妻財產登記資料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本件兩造所爭執者在於:被告陳建基之財產,是否足供清償原告之債權?原告是否須待主債務人可樂娜公司之強制執行,而未得受清償時,始得提起本件請求?茲論述如下: (一)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為民法第1005條所明定。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同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二)被告陳建基之財產,是否足供清償原告之債權? 1、被告陳建基雖持有可樂娜公司價值75,658,800元,及瑞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400,000元之股份,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足參,惟前開兩公司均為原告之債務人,大部分財產均已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原告對前開兩公司聲請強制執行,因執行無結果,經換發債權憑證,有原告提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之債權憑證足參,足見被告陳建基持有前開公司之股票,並無可供執行之價值。其餘上市公司股票價值合計為70,710元,有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稽。 2、被告陳建基所有坐落於雲林縣虎尾鎮○○段之土地12筆為共有土地,已設定 180萬元之抵押權,而被告陳建基應有部分之面積合計100.18平方公尺,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足稽,如以原告提出之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拍賣同地段土地之拍賣最高底價每坪3 萬元計,此有原告提出之案件查詢結果足參,前開土地拍賣所得亦不超過百萬元,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原告主張土地拍賣並無實益,非無可取。被告辯稱土地每坪價值8萬元,拍賣至少可受償300萬元云云,洵屬無據。 (二)原告是否須待主債務人可樂娜公司之強制執行,而未得受清償時,始得本提起本件請求? 1、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就實行擔保物權受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得擇一行使(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意旨參照)。 2、被告陳建基為可樂娜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被告陳建基應與可樂娜公司負同一清償之責任。原告得選擇對於被告陳建基或可樂娜公司行使權利,故原告扣押被告陳建基之財產,既有未受完全清償之情形,被告陳建基亦自認目前無能力清償(見100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依民法第1011 條規定,請求判決宣告被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非 無據。被告辯稱應待主債務人可樂娜公司強制執行,而未得受清償後,始得提起云云,洵無可取。 四、綜據上述,原告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判決宣告被告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書 記 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