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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

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

原告
黃沛呈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被告
鄞義俊
被告
鄞義賓
被告
鄞芳薰
被告
鄞義煌
被告
鄞芳惠
被告
鄞芳麗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律師
複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 年 4 月25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1年 5 月 10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8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不得享有限定繼承利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