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1號原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達 尤馨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11萬5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16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5萬1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