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1號原 告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俊達 尤馨慧 被 告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玉花 訴訟代理人 陳基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