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5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51號
- 原 告
- 協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達
- 尤馨慧
- 被 告
-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玉花
- 訴訟代理人
- 陳基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